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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月1日

来源:区域治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04 10:3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国家推荐性标准《秸秆收储打包体系建设规范》参编单位征集 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组织执行2019年第四批国家推荐性标准计划的通知》(供销科标字【2020年03号)文件批复,中国

?国家推荐性标准《秸秆收储打包体系建设规范》参编单位征集

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组织执行2019年第四批国家推荐性标准计划的通知》(供销科标字【2020年03号)文件批复,中国再生资源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安徽省质量和标准研究院作为起草单位,起草推荐性国家标准《秸秆收储打包体系建设规范》。现诚邀地方政府、研究机构及秸秆设备、秸秆收储运和秸秆相关生产企业参与此标准的意见回馈、现场调研及研讨会等,并欢迎各企业机构参与起草单位。

IE expo 2020第二十一届中国环博会诚邀农林废弃物利用企业参展

第21届中国环博会 IE expo China 2020延期至2020年8月13-15日sh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预计以18万平方米的展会面积,全力为环保产业奉献一场保障安全、富有成效、占得先机的交流盛会?!

?参展范围:沼气、生物质等秸秆资源利用,农膜地膜回收及再生设备,畜禽粪污利用等各环节技术设备和产品工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产品深加工,生产、有机肥、无机炭等产品,养殖污水处理、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技术及设备、农田土壤治理及修复技术及林业剩余物和能源作物、屠宰废弃物、农副产品加工废弃物、生活垃圾污泥与有机废弃物等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及设备等相关科研院校及企业。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文章来源:《区域治理》 网址: http://www.qyzlzz.cn/zonghexinwen/2020/0904/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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